从强制性交罪更名为不同意性交罪:日本性犯罪改革与中国的对比
沈宁 高级合伙人
沈德辰 律师
许雪玲 实习生
摘要
2023年,日本刑法修改,将原来的“强制性交罪”修订为“不同意性交罪”;
扩大了被保护对象,不仅仅只限定于女性,也包括男性3. 扩大的性交的定义,只要加害者使用身体的任一部分(阴茎或手指等)或任何物品(例:情趣玩具等)插入/侵入被害者体内,就认定为性交
01介绍日本刑法中强制性交罪的更名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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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刑法修正的意义与局限
2017年,日本在时隔110年之后首次对性犯罪相关刑法进行重大修正,标志着法律对性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该次修正的一大进展在于实现了性别中立化,明确加害人与被害人不限性别,且部分罪名从亲告罪改为非亲告罪,强化了刑事追诉的公权力介入。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也为性犯罪案件的起诉提供了更强的制度支撑。
然而,尽管修法带来了进步,其基本的构成要件依然延续了1907年(明治40年)制定时的旧有结构。例如,旧《刑法》第177条明确规定,需以“暴行或胁迫”手段对13岁以上女性实施性交行为者,方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根据第178条第2项的规定,即便受害女性在精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下遭受性交行为,也需按前条处理。在此框架下,性犯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始终围绕着加害者是否实施了“暴行或胁迫”。换言之,即使受害人主观上不同意性交行为(即不存在“同意”),但如果无法证明加害人存在明确的暴力或威胁行为,或无法证明受害者在行为当下处于“精神丧失”或“抗拒不能”的状态,案件便难以成立为强奸或强制性交罪。这种严格的构成要件限制,导致大量“不同意但未反抗”或“因恐惧沉默”的性暴力案例被法律排除在外,从而引发了广泛批判。
因此,尽管2017年修法实现了制度层面上的一定推进,但在“是否获得有效同意”这一核心问题上,仍未完成从“暴行威胁”型结构向“同意主义”型结构的根本转变,未能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这也成为2023年新一轮《刑法》第177条修订的重要背景与立法动因。
2.国际趋势与比较
自1990年代起,国际社会持续推进“消除对女性的暴力”的相关政策。在许多国家,性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已由“是否存在暴力或胁迫”转变为“是否获得同意(No means No)”,甚至进一步强调“是否基于自由意志的参与(Yes means Yes)”。在日本,尚未完全引入此类判断基准。因此,有必要参考国际人权标准及他国立法例,推动以尊重受害人性自主权为核心的进一步法律修订。
另外,根据国际人权机制的要求,缔约国需定期向相关条约机构报告其人权条约的履行情况,并接受审查。在性暴力刑事立法方面,日本长期以来不断收到来自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改进建议。尽管2017年《刑法》的修正带来了部分进展,但目前仍存在几个关键领域的不足,例如:配偶间的强制性交行为未被明文列为犯罪、性同意年龄依然设定为13岁、以及“暴行或胁迫”仍被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因此,面对2020年以后的定期人权审查,日本政府若要回应国际社会的期待,必须在今后的刑法评估与修订中,围绕上述问题开展更加深入的法政策讨论,并以国际人权基准为依据,推动实质性的法律完善。
02「强制性交罪」vs「不同意性交罪」
1. 法律定义
根据日本旧《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年满13岁以上者,以暴行或胁迫为手段实施性交、肛门性交或口腔性交(以下统称为“性交等”)的行为,构成“强制性交等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若行为对象为未满13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行为人未使用暴行或胁迫,只要实施了性交等行为,也一律构成该罪,并适用相同的刑罚标准。
该条文在当时被视为对性暴力犯罪的基本规制,但其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但受害人出于恐惧、精神控制、依附关系等复杂原因而未能有效拒绝的性行为场景,旧法难以适用,导致部分真实存在的性暴力案例被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日本于2023年对该条文进行了重要修订,确立了以“不同意”为核心判断标准的不同意性交罪。
同时也扩大了性行为的定义,无论受害者性别,也不再限定一定要是男性性器官(阴茎)插入人体,只要加害者使用身体的任一部分(阴茎或手指等)或任何物品(例:情趣玩具等)插入/侵入被害者体内,就是性行为。
2. 焦点不同
(1)年龄限制的调整与保护范围的扩大
旧《刑法》第177条规定,对于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交等行为,不论是否存在暴行或胁迫,均一律构成强制性交等罪。
2023年修法后,新设立的「不同意性交罪」在延续旧法保护13岁以下儿童的同时,进一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13岁以上16岁未满的未成年人。但这次修法决定不处罚年龄相近的未成年人,只有当与自己小5岁以上的13至15岁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时才构成犯罪。
这一变化反映了立法者对中学生群体认知能力的重新评估。虽然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能已经具备一定程度上理解性行为的能力,但他们往往尚不具备对该行为在其人际关系中的后果进行独立思考及应对的能力。换言之,行为的“意义”虽可理解,但缺乏“判断”与“拒绝”的能力,则该行为仍不能视为完全基于自由意志所作出的决定。
(2)暴行与胁迫以外的情形也成为处罚对象
旧《刑法》第177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交等罪,其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通过“暴行或威胁”使他人无法反抗而发生性交等行为。即使受害人事实上并无同意,但由于无法证明存在足够程度的暴力或威胁,往往难以构成犯罪。
新设立的不同意性交罪则突破了该限制,将犯罪构成要件从“手段”转向“同意”本身,确立了“非同意即犯罪”的核心判断标准。
(3)明确规定配偶者或伴侣之间也可成立犯罪
新设立的不同意性交等罪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发生在配偶者或亲密伴侣之间,只要不具备有效同意,亦可构成犯罪。
(4)同性之间也可成立犯罪
2023年《刑法》修法前,性行为/性侵的定义仅限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阴道这一种。2023年将“强制性交罪”改成“不同意性交罪”之后,受害者不再只限女性,且无论是阴道交、肛交、口交,只要是有插入人体内的行为就算性行为。
03「不同意性交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要件:非自愿的性交行为
关于性交行为,实施性交、肛门性交、口交,或将身体的一部分(不含阴茎)或物品插入阴道或肛门的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施暴者的意识与恶意
客观要件:受害人的不同意
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不同意”是本罪构成的关键。日本刑法176条1项指出除了常见的暴力或威胁、使受害人产生恐惧、从而无法拒绝之外,并列举了以下8种导致无法表达或贯彻拒绝意志的状态:
(1) 加害者利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2) 身心障碍(3) 被害者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
(4) 被害者处于睡眠或意识不清的状态下
(5) 加害者不让被害者有说“不”的机会
(6) 加害者煽动恐惧或惊吓等方式
(7) 被害者因受虐而出现的心理反应
(8) 加害者滥用经济或社会上的优势地位
4.受害人意愿的界定与证据问题
判断是否构成不同意性交罪,需要综合各种客观证据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进行综合考量。
物证:是否存在能证明涉案行为的证据,如监控摄像画面、DNA鉴定结果、暴力痕迹等。
目击者证言:若有在案发现场的第三者证人,其证词内容将被用来与被害人陈述进行对比,检验其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需核查其陈述是否存在矛盾或不自然之处,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加害人陈述的可信性:若加害人否认犯罪行为,则需调查其陈述的可信性及是否存在不在场证明等。
04与中国强奸罪对比
1.立法条文对比
(1) 中国《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日本《刑法》第177条(2023年改正后):
“同意しない意思を形成し、表明し若しくは全うすることが困難な状態にさせ又はその状態にあることに乗じて、性交、肛こう門性交、口腔くう性交又は膣ちつ若しくは肛門に身体の一部(陰茎を除く。)若しくは物を挿入する行為であってわいせつなもの(以下この条及び第百七十九条第二項において「性交等」という。)をした者は、婚姻関係の有無にかかわらず、五年以上の有期拘禁刑に処する。”
翻译:在使他人难以形成、表达或贯彻其“不同意”的意思的状态下,或者趁其处于该状态之际,进行性交、肛门性交、口交,或者将身体的一部分(不包括阴茎)或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并具有猥亵性质的行为者,不论是否为配偶关系,处五年以上的有期拘禁刑。(注:上述行为在本条及第179条第2项中被统称为“性交等”)
2.构成要件核心对比
日本《刑法》第177条在2023年修订时,将“不同意”明确设为性交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并写入条文表述中。这意味着:只要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都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标准与以往“受害人必须强烈反抗,否则视为默许”的传统逻辑形成鲜明对比,大大降低了被害人举证的门槛。
中国在条文中仍写明“暴力或胁迫”作为构成基础,虽然实践中也有承认被害人处于无意识、无法反抗状态的案例,但整体认定模式仍以“强迫性行为”的手段为核心。是否获得“真实同意”,在司法认定上并非主要判断标准,但目前有向其靠近的趋势。
3.“性交”范围的不同界定
日本的扩大解释:
修法后的日本刑法中,“性交等”不仅包括阴道性交,还明确包括以下行为:肛门性交(肛交)口交(加害人主动或强迫被害人进行)其他物品插入行为(如使用性玩具插入他人身体)
无论性别如何,只要是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不同意性交罪」。这标志着性犯罪立法从“男性对女性的强迫性交”向“任何人对任何人实施的非同意性行为”的认定转变。
虽然中国在司法解释中已将同性强奸、性器以外插入、未成年人“自愿”性行为等情形纳入立案处理范围,但立法本身未扩大“性交”的定义;多数既遂案件仍仅以“阴道性交”作为强奸罪的核心;其他性侵行为多另列为“猥亵”或“强制侮辱妇女罪”,处罚相对较轻。这种分类导致一些严重侵犯性权的行为未能获得与“强奸罪”同等的刑罚强度与社会认知。
05 写在最后:从“行为方式”到“同意意志”的立法转变
性行为是否合法,核心应在于是否建立在彼此自由、真实的同意基础之上。而无论在哪个国家,性犯罪的法律制度改革,都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更新,更是对尊重、保护个人意志与尊严的体现。
1日本学術会議、2020年9月29日、『「同意の有無」を中核に置く刑法改正に向けて ―性暴力に対する国際人権基準の反映― 』(2025年4月21日アクセス)。
2アトム法律事務所、『不同意性交等罪の「言ったもん勝ち」は誤解?悪法だといわれる理由』(2025年4月21日アクセ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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