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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准备——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来了
Mon Nov 20 09:59:00 CST 2017 发布人:华诚小编

做好准备——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来了

爱德华·卡菲,华诚律师事务所

Align Technology, Inc.(以下简称“Align”)生产隐适美(INVISALIGN®)牙套。这款产品使用数码扫描技术来扫描患者的每颗牙齿,然后使用扫描数据来打造治疗方案。该方法使用不同阶段的患者牙齿的数码模型并提供治疗方案。随后Align根据数码模型,使用3D打印技术制作牙套。Align就该方法以及方法中产生并使用的组件持有多项专利。

巴基斯坦ClearCorrect私人有限公司和ClearCorrect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德克萨斯州)(以下合称“ClearCorrect”)被控侵犯Align在巴基斯坦的专利,生成患者牙齿的数码模型,然后再将此类数码文件通过互联网发往其位于德克萨斯州的关联公司,使用3D打印制作实体模型。

Align在德克萨斯州对ClearCorrect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接着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起“337条款”调查,以阻止ClearCorrect通过互联网将其数码文件以电子形式进口到美国。德克萨斯侵权案后被中止,直至ITC案件做出裁决。

201443日,ITC认定ClearCorrect侵犯了Align的五项专利,违反了337条款的规定,并针对ClearCorrect签发了停止令。应ClearCorrect的请求,ITC201462日宣布了该停止令,并由联邦巡回法院审理ClearCorrect的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所面临的问题系ITC的管辖范围。《美国法典》第191337条(又称“337条款”)规定,ITC有权管辖“将货物进口……至美国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如果ITC认定该货物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则可以发出排除令(自1974起用停止令替代),阻止该物品被进口至美国。在本案中,ITC的行政法法官认定ClearCorrect的数码文件属于337条款所界定的“物品”,并侵犯了Align的专利。这正是ClearCorrect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所涉及的问题。Align也参与了该上诉案。同时,电子前线基金会、大众知识促进会和互联网协会通过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方式也参与了法庭辩论。这些组织与ClearCorrect一起辩称,数码数据并不属于337条款所界定的物品,因此应该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流通而不受ITC干扰。而参与该法庭辩论的另一方是寻求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包括商业软件联盟、美国出版商协会、诺基亚公司、美国电影协会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

联邦巡回法院以2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推翻了ITC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ITC重审。首席法官Prost代表法院发表意见,依据1984年美国雪佛兰公司诉美国资源保护委员会公司案(467 US 837)的判决对其法律解释进行了说明。在Prost法官的意见中,最重要的焦点概念是“物品”一词在《1930年关税法》中的一致性。在《关税法》中,“物品”被视为一种实物。法院进一步认为,在1974年停止令的授权进一步支持了不能将“物品”界定为包含电子传输的这一结论,因为引入停止令并非排除令的弱化替代方式,而是对排除令的进一步扩大。

Newman法官对该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ITC认定337条款不局限于在1922年或1930年已经存在的技术类型是正确的。Newman说:“专利针对的是之前不存在的事物,包括曾经不为人知的技术类型……无论标的物是何种形式,将进口的侵权标的物从337条款中排除都是毫无根据的。”

由于该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结果将适用于针对通过互联网向美国进口的被控数码文件而向ITC提起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外观设计、商标和著作权——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如此急切地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于Align最终未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对此案进行司法审查,对于最高院可能会如何处理这一案件,我们只能猜测。虽然不同案件侧重不同的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但我们能从最近的(2016126日)三星诉苹果案件的判决中得到一些线索。在这起案件中,最高院将“制造物品”一词中的“物品”简单地定义为“某个特定物”。那么这就有可能包括在智能手机屏幕上排列的瞬时图标,即苹果公司的美国外观专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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