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公告》进一步明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中,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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