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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离婚诉讼中的隐私保护 | 如何避免诸如“婆媳矛盾、妈宝男、出轨”等花式离婚原因曝光
Thu Feb 21 09:29:00 CST 2019 发布人:华诚小编

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晒出了2018年浙江省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法官们逗趣地说,这组数据本想2月14日发布的,他们整整忍了一天,终于在2月15日来告诉大家,甜蜜的感情,那个硬币的另一面。

2018年,浙江全省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共有近5万(49804)起。有34.21%的离婚纠纷因生活琐事而造成!30.16%因分居而造成,成为离婚的第二大原因。另外,感情基础薄弱、家庭暴力、性格差异、缺乏沟通等等都是造成离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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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个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诉讼离婚时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夫妻之间的生活细节会公之于众。分居、出轨、家庭暴力,甚至在裁判文书网上还可以看到诸如婆媳矛盾、凤凰男、妈宝男、车震、嫖娼、吸毒、性生活不和谐、无法完成性生活等各种各样的花式离婚原因与细节。

失败婚姻的信息(虽然有“匿名处理”,但是很容易被熟人识破的)在网上公开后,邻里皆知,严重影响了自己和年幼孩子的日常生活。这些生活细节,普通当事人会在意,华诚所代理的一些名人、上市公司股东等高净值人群更是将离婚案件的隐私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


那么如何避免这些细节出现在法律文书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首先,如果诉讼对方在诉讼中主张或控诉了我方存在各种婚姻过错的行为,为避免出现这些细节,尤其是在“本院认为”的段落中出现,最重要的是在诉讼中予以驳斥和否认,让法院认定我方不存在以上过错,或通过举证责任让法院无法认定我方的过错。这个过程中,以让法官内心确信我方不存在过错为上策,以让法官无法判断我方是否存在过错为中策,以举证责任让法官无法在文书中认定我方过错为下策。毕竟法官是文书的书写者,法律条文与判定之外如何措辞,也在法官一念之间。

其次,如果在诉讼中举证质证已完成,双方在诉讼预期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尽量达成调解,争取规避过错内容出现在法律文书中。

第三,如果诉讼程序完结,裁判文书面临上网,可以要求法院隐去当事人姓名,尤其自2016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后,明确规定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为确保不上网,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将法律文书上网,减少隐私曝光的机会。


但是,当事人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民政局可以出具离婚证,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以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作为离婚依据,即使文书不上网,在离婚后的办理房产过户、甚至是孩子办理入学、护照等事项时,如果只能拿出载明夫妻双方离婚原因及详细经过的判决书,会导致当事人的隐私泄露,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薛之谦曾经就因在房产交易中心办事过程中使用法律文书,被交易中心员工曝光法院离婚调解书。

为此,2017年8月份,最高法等15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中指出,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法院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出具了《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离婚时间等等,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极大地方便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统一的《离婚证明书》样式也方便公众和各办事单位部门识别和辨认。

目前我们团队获得的《离婚证明书》主要是上海一中院、徐汇法院以及长宁法院,这三家法院在离婚证明书的实践上走在各法院的前列,三家法院的离婚证明书也是各有特色。一中院的离婚证明书,内容严谨,格式工整,装裱美观,甚至还有充满司法人文关怀的法官寄语。徐汇法院的文书上附有优美的法院logo,兼具美观和公信力之用,文书内容则与长宁法院相似,更像是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而非离婚证明书。上述离婚证明书内容仍然不统一,格式不一致,与法院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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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期待的是,2019年新年就获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相信离婚证明书这一保障公民隐私的便民司法举措能够得到进一步推广和规范。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二、《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三、《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四、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本备忘录自 2019年1 月 17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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