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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 | 股东能用对公司的“欠条”抵自己的出资义务吗?最高法案例揭示关键界限!
Wed Jul 30 16:08:00 CST 2025 发布人:华诚小编

阅读前言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却手握公司欠其的“债条”,能否直接“两相抵消”?这在公司经营良好时或许可行,但若公司“缺钱”甚至濒临破产,这种操作极可能“此路不通”!最高法入库案例清晰划定了抵销的合法边界,企业主和债权人务必了解!

在公司经营实践中,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瑕疵出资”)的情况并不鲜见。与此同时,股东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借款给公司)而对公司享有债权。此时,一个常见的疑问是:股东能否直接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来抵销其自身欠缴的出资?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了债的抵销权,看似只要双方互负债务,性质允许即可抵销。然而,当涉及到股东出资义务这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问题时,法律的天平必须向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倾斜。特别是在公司偿债能力堪忧时,这种抵销绝非“想抵就能抵”。


一、核心原则:出资义务特殊,债权人利益优先


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和对外偿债能力的基础。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严格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能够获得清偿。当股东试图用其对公司的债权来抵销其出资义务时,实质上相当于其债权“插队”,在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于外部债权人获得了清偿。这显然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和债权人平等保护的原则。


二、关键案例:程序缺失+资不抵债,抵销无效!


让我们通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入库的典型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084-009,北京某建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来具体理解:

案情: 建材公司起诉科技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并请求科技公司股东马某、李某泽(认缴出资未完全实缴)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马某辩称其出资义务已通过“债转股”完成,提交了一份2018年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拟将其对公司的103.25万元债权转为实缴出资),但该决议未在工商部门备案。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马某认缴出资165万元,到期未足额缴纳,无验资证明。

2.主张抵销的股东会决议未依法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3.2018年(即决议作出当年),科技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曾申请破产清算(后撤回),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裁判结果(核心要旨):法院不支持马某的抵销主张。


理由:

1.程序违法: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实质是债权出资),必须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本案决议未备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股东以其债权优先抵销出资,等同于赋予其债权优先受偿地位,直接损害了外部普通债权人(如本案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马某仍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的债务向建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合法性边界


该案例及司法实践明确了审查此类抵销是否有效的两大核心维度:


1.程序合法性:是基础门槛!

●必须依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工商备案)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或明确用于抵销出资。私下操作、仅有内部决议而无备案,均属无效。

●目的:确保决策透明、程序公正,防止控股股东操控公司损害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2.实质公平性:是决定性因素!

●公司有偿债能力时:如果公司资产充足,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此时允许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真实、合法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通常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律上一般允许(但仍需警惕虚构债权)。这好比公司有钱,股东先“补血”(缴出资),公司再“还钱”(清偿股东债),与直接抵销在财务效果上差异不大。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绝对禁区!

●当公司已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达到破产界限(无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以其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法理核心:此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性质已发生转变!它不仅是公司对股东的债权,更是公司用于清偿全体外部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或“担保财产”。股东欠缴出资,实质上是欠了全体债权人一笔“间接债务”。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在公司破产或事实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若允许其抵销出资,相当于让股东(作为内部人)的普通债权“插队”全额受偿,优先于外部债权人,严重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被形象地称为“用债权人的钱来还股东自己的债”。

●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46条:破产程序中,股东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形成的债务、因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形成的债务,不得抵销。即使公司未正式破产,但若已事实丧失清偿能力(达到破产标准),此规则同样适用。


周律提醒


1.给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警示:

●切勿心存侥幸!想用“债条”抵“出资”,程序必须走全(决议+备案),时机必须选对(公司有钱时)。

●在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强行操作,不仅抵销无效,仍需承担出资责任,还可能因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主张抵销时,股东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虚构债权抵销出资,风险极高。

2.给债权人的武器:

●若发现债务人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直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主张已抵销的,债权人可重点从程序是否合法、公司当时是否具备清偿能力两方面进行抗辩。

3.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规范出资管理:督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保留好出资凭证。

●审慎进行“债转股”或债权抵销出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关键评估:在进行此类操作前,务必评估公司当时的实际清偿能力。如果公司已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或资不抵债,应绝对避免此类操作,否则极易被认定无效并损害债权人利益,引发股东责任风险。

股东出资是公司信用的基石。股东以其对公司债权抵销自身出资义务,并非法律绝对禁止,但其合法性存在严格的程序和实质条件限制。程序完备是基础,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核心是公司有偿债能力)是底线。在公司陷入困境时,法律的天平必然向外部债权人倾斜,此时股东企图通过抵销“脱身”的幻想注定破灭。清晰认识这一规则,对于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交易安全、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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