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饭圈”从娱乐圈蔓延到体育界,第一层的利益棋盘便被迅速铺开:运动员站在聚光灯下,粉丝躲在屏幕背后,俱乐部握着商业合同,平台推高流量曲线。以下用四个真实场景,把主体与冲突还原到具体项目与案件之中,让读者一眼看清“谁在参与、谁受损害”。
一、运动员 vs 粉丝“二次创作”
跳水池边的肖像权拉锯
2024 年 8 月,网信办通报 1500 余个体育自媒体账号被关闭,其中不少账号长期把运动员的赛事画面剪成“CP向”短片,配以慢动作与暧昧配乐,在 B 站、微博收割流量。虽然《民法典》第 1019 条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但粉丝辩称“合理使用”“非营利”。一边是运动员对少年清新形象的正当控制,一边是粉丝对“为爱发电”的二次创作,冲突根源正是主体地位的不对称。国家队运动员的肖像常常与赞助合同、广告代言、赛事权益绑定,随意二次创作不仅触碰了肖像权,还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二、俱乐部商业开发权 vs 粉丝应援集资
乒乓球台的集资漩涡
近年,个别粉丝后援会在微博预售运动员周边,引发“账目不清、变相集资”等社会质疑。俱乐部声明“从未授权”,粉丝站则贴出快递单号“自证清白”。《体育法》并未对粉丝众筹作出专门规定,只能套用《民法典》委托合同与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后援会解散重组,新章程写明“不得以任何形式集资”,但灰色地带依旧存在:俱乐部手握商业开发权,粉丝站却绕开授权,创造出一套“情感经济”,甚至形成灰色市场。

三、赛事转播权 vs 粉丝偷拍直播
羽毛球馆里的“盗播”暗流
2023 年苏迪曼杯等大型赛事期间,出现粉丝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场内训练或比赛片段的情况,引发与赛事转播权冲突的争议。赛事主办方拥有独家转播版权,抖音却难以判断“用户自拍”与“商业盗播”的边界。根据《著作权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平台治理主要通过事后下架,而非提前阻断。粉丝并非完全出于商业目的,却可能客观上侵犯转播权;平台在审核与取证上能力有限,导致维权滞后;短视频二创、粉丝传播与转播商利益之间的平衡仍无定论。
四、体育协会纪律处罚权 vs 粉丝“网暴裁判”
羽毛球馆里的“盗播”暗流
赛后网暴裁判的个案屡见报道,比如 2023 年成都警方就曾对侮辱裁判的网民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足协在《纪律准则》(2024)中明确可对侮辱、攻击比赛官员等行为作出处罚,但其适用主体系协会系统内的会员、俱乐部、球员、教练、比赛官员、代理人及被足协授权参与赛事相关活动的人员等,对普通网民并无法直接纪律管辖。涉及一般网民的“网暴”问题,则需依刑法及专项司法政策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等情形的追诉与公诉标准及取证协作机制。这里凸显的是“自治——国法”之间的真空:体育协会有纪律权,却对非会员粉丝无直接管辖;公安机关能介入刑责,却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透过上述案例,第一层的利益棋盘已清晰可见:在公共利益、商业利益与情感利益的交汇点上,运动员、粉丝、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平台、品牌方、体育协会等多方主体各自占位,却又彼此牵制、互相博弈。下一步,只有将这些主体与冲突逐一拆解到具体权利义务、现行规范与治理工具之中,体育“饭圈化”的法律治理才能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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