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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 | 董监高当心了!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你可能要连带赔钱
Mon Mar 23 09:56:00 CST 2026 发布人:华诚小编

阅读前言


最近一家科技公司的财务总监联系周律,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只是按总经理要求在付款审批单上签了个字,三个月后竟被法院判决对股东抽逃的50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委屈地辩解:“我只是履行工作职责,钱又没进我个人口袋。”


但法院的回答是: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你有义务审查这笔大额资金转出的合法性,放任违规操作,就是失职。


这不是危言耸听。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董监高不能再以“不知情”“我只是执行者”为由置身事外。本文将为你梳理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董监高担责的构成要件,以及最重要的——如何构筑自己的免责防线。


1、抽逃出资:不只是“把钱转走”那么简单


抽逃出资的认定,是董监高责任的前提。新《公司法》虽未逐条列举,但结合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已相当清晰。


形式要件: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方式转出公司。


实质要件:转出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出资验资后短期内无合法理由转出,且未归还


特别注意:即使转出资金有表面理由(如“借款”),若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签订合法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仍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董监高担责: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公司法》第266条将旧规中的“协助抽逃”修改为“负有责任”,这一变化至关重要。旧规强调主动协助,新规则包括消极不作为——明知股东抽逃出资而未制止、未履行监管职责,同样难辞其咎。


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条件一:主体适格

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权的人员。挂名董事、名义监事,只要在文件上签字或知情不报,都可能被认定为“负有责任”。


条件二:存在抽逃出资事实

股东已实施抽逃出资行为,且该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或公司内部程序确认。


条件三:董监高“负有责任”

这是核心要件。包括:

主动协助:签字同意违规转出、配合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消极失职:明知股东抽逃而不制止、发现异常不核查、放任资金流失


条件四:因果关系

董监高的失职或协助行为,与抽逃出资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在(2024)沪7101民初613号案中,某公司挂名副总辩称自己“不参与经营、不知情”。法院认为,挂名董事同样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放任公司治理失灵的行为,本身就是失职,最终判决其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3、免责路径:四种抗辩如何打?


一旦失权通知发出,将产生一系列连锁法律后果。


新法虽然严格,但并非不给董监高留活路。以下四种抗辩方向,是司法实践中公认的免责路径。


抗辩一:已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最核心)

这是最有效的抗辩。董监高需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监管和审查义务,例如:


定期核查股东出资使用情况

发现抽逃苗头后及时制止,并留存书面异议记录

要求股东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对异常资金流转提出质询并要求合理解释


抗辩二:对抽逃不知情且无过错

适用于确实未参与、未协助,且因客观原因无法知晓抽逃行为的董监高。但需注意,“不知情”不等于“无过错”——如果应当知情而因疏忽大意不知情,仍可能被认定为失职。


抗辩三:抽逃系股东单方行为,董监高无支配权

若抽逃出资是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单方实施,其他董监高未参与、无法干预,可主张免责。这一抗辩对小股东担任的董事、外部监事尤其重要。


抗辩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发现抽逃后立即行动——要求股东返还出资、向监管部门报告、提起诉讼——有效避免了损失扩大,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特别提醒:免责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董监高自身。拿不出证据,光靠嘴说“我不知情”“我没参与”,法院不会采信。


周律提醒

三道防线守住你的“钱袋子”


与其事后辩解,不如事前设防。以下三点建议,值得每一位董监高记在笔记本上。


防线一:完善核查机制

公司应建立股东出资核查制度,董监高应定期(如每季度)核查大额资金流转情况。重点核查:大额资金转出有无合法依据?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借款有无合同和还款计划?


防线二: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对任何大额资金转出、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必须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留存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程序合规是最好的护身符。


防线三:发现问题,立即行动

一旦发现抽逃出资嫌疑,立即采取行动: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暂停资金转出、向其他董监高通报、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所有动作务必留痕,这些记录将来可能是你最有力的免责证据。


后记


最后,那位财务总监还在懊悔:“我以为是正常工作,没想到签字就是责任。”


是的,新《公司法》给董监高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在这个位置上,签字就是背书,默许就是失职,放任就是共犯。


如果你正在担任或准备担任公司的董监高,请记住:股东抽逃出资时,你的沉默,可能就是将来法院判决书上的“连带责任”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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